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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1********,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沭县,住山东省临沭县******号。武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上午,刘某某(已判决)、武某某在明知来源可疑的情况下,在东海县**镇**村丁某某(已判决)家仓库处,以人民币6100元的价格从丁某某手中收购货车电瓶51块,其中49块全新电瓶经查证系丁某某盗窃所得。经价格认定,该49块货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9150元。

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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