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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 ,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县,住河南省******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0时许,在洛阳市洛龙区**路**酒店二楼,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冯某某到此处接参加聚会的李某某时,与共同参加聚会的王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斗。武某某伙同冯某某将王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犯罪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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