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80********,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怀柔区**村委会**,出生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8日至12月4日)。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6日14时许,武某某在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委会会计室内,因发放补偿款问题与胡某某发生口角,后武某某对胡某某进行殴打,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胡某某的肋骨骨折系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所致、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具有伤害被害人胡某某的犯罪故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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