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邢台**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邢台市襄都区**饭店参加婚宴后,同乘租用的公交车回村,当车行至邢台市信都区**大街**路段时,两人因语言不和发生矛盾,武某某将王某某右眼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代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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