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街**号,住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园**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30分许,在天津市南开区**道**工地内,杨某某与武某某因卸砖地点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互相厮打,武某某后持铁锨击打被害人杨某某腰部致伤。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腰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未离开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具结。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罪,系偶犯、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