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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22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2001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302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学学生,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小区****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茂军,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1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美**小区**栋楼下,被害人陈某某与丈夫刘某某在公共区域种树,一楼102室住户李某某认为陈某某占用公共区域种树对自己有影响,遂与陈某某发生口角。正在房间内上网课的武某某听到母亲与别人吵骂,走出房间,与陈某某发生争执。武某某将陈某某打倒在地,致其腰1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经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传唤后到案。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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