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20时许,在广饶县**镇****公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与被害人康某某因工作发生争执,武某某将康某某按倒在地,致康某某的右脚崴伤,右侧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右侧胫骨下端近关节处骨折。经鉴定,该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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