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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1111968********,小学文化程度,富**超市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还乡店7号楼101号(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武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8日19时许,被害人杜某某和朋友酒后到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开的富春超市去买东西,其朋友搬了一箱六个核桃未付账就离开了,犯罪嫌疑人武某某跟杜某某要钱。杜某某称六个核桃不是他拿走的不付钱,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杜某某也没有付钱就回其暂住地,犯罪嫌疑人武某某跟着杜某某想看看杜某某住在哪里。在电建路东第一个胡同内,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和被害人杜某某发生口角,武某某击打杜某某的头部,并用手推杜某某的肩膀一下,杜某某倒地,致使被害人杜某某头部、右侧肋部受伤。2019年10月23日,杜某某的伤情经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认定的武某某殴打杜某某导致的杜某某右侧3-8肋骨骨折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7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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