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马谭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害人许某某,男,29岁,轻伤二级。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振兴街409号内,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纠纷,武某某用脚踢打许某某腰部、背部等部位,致其受伤。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上述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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