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工人,住沂水县**小区。2006年4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贰仟元。2019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9日23时许,在沂水县**小区,因左某某酒后敲打武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左某某和武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武某某将左某某推倒在地致左某某受伤,入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可以认定2019年11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沂水县**小区**号楼西侧通道上与酒后敲打其轿车的左某某发生争执,两次推搡左某某,致其倒地。另查明案发期间,左某某曾因醉酒、搀扶不当等其他原因多次倒地,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左某某死亡结果是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推搡行为导致还是其他原因所致,故沂水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补充侦查后仍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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