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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12月1日20时许,二人因家庭问题在井陉县**镇**家属楼家中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持菜刀将郭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郭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被害人郭某某请求对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取得了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被害人郭某某请求对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作相对不起诉。鉴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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