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6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太原市迎泽区**号**,现住址太原市**村**号楼**单元**,系太原市**广告有限公司**。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5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7日本院下发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同年5月14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2日20时,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巷**公寓院内与姜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殴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武某某用右手将姜某某左脸打伤,经鉴定,姜某某左侧颧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于2014年4月19日主动投案自首。2014年5月5日双方自愿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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