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住清徐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4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4时30分许,在**县**镇**村村南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大棚的看护房内,张某某与大北村的电工韩某某因大棚接电一事发生口角,后发生互殴,在此期间韩某某的妹夫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又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打斗,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用砖头将张某某头部打破。根据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并)公(司)鉴(伤)字[201910171号鉴定意见:张某某右额部皮肤瘢痕构成轻伤二级。事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已积极赔偿张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有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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