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76********,汉族,中技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村**街楼**栋**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门**号。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案发时系夫妻关系。2019年9月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门**室家中,因情感纠纷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用拳殴打被害人李某某头面部,致其两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新鲜)。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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