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街**巷**号,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区,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凌晨2时许,在邢台市襄都区团结东大街黑家贵宾楼前因琐事,梅某某、吴某某与史某某、武某某、刘某某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将吴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左侧第5、6肋骨骨折、腰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武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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