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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敲诈勒索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介检刑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山西省介休市,住址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村***巷**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山西春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某

本案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介休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17日介休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夏,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因无经济来源,遂萌生到介休市义安镇北堡村村口新修的公路上拦车要钱,补贴家用的念头。从2018年夏天开始,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伙同本村、邻村的村民张某某等一行十五余人在介休市义安镇北堡村、义安镇中堡村国兴面粉厂北面附近,多次采取拦截过往外地牌照大车的方式多次向大车司机索要钱财,期间,所有参与者站在马路周围四周散开,等外地牌照的大车过来后,谁离的大车近,谁就先去截住该大车,然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或者张某某就过去收钱,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张某某根据参与拦车的人数,按照人头算,每人1元的额度向被截外地大车司机索要钱财。每人每天可以分到十几到二十元左右不等。从2018年夏天其拦车要钱至2019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共计拦车所得钱财2000余元,现均已全部挥霍。张某某共计拦车所得钱财800余元,现均已全部挥霍。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张某某等人对其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认定武某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介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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