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凤检一部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濮阳市范县**城**期**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逮捕;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2月,张某某联系河南某甲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甲冒用新乡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与某甲化工公司办理购买正规工业硫酸的备案证明,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硫酸。王某甲为谋取利益,与濮阳市某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化工公司)原采购部负责人即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商定代为处置废硫酸事宜,王某甲指派某甲化工公司危险品运输驾驶员范某某、押运员刘某某驾驶号牌为豫J38***的危险品运输车,前往某乙化工公司运输废硫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任某乙化工公司采购部负责人期间,对该公司的废硫酸负有管理责任,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明知王某甲无危险废物处置资格的情况下,仍给王某甲拉废硫酸的危险品运输车开具装废硫酸的票据并安排工人装废硫酸,许诺每吨废硫酸给予王某甲360元的补贴款。2014年2月17日至24日,王某甲通过武某某分八次从某乙化工公司拉出410.98吨废硫酸送至新乡市凤泉区**镇**村王某乙旧纸厂院内交由张某某、陈某某非法贮存、处置,每吨废硫酸按照15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给予张某某、陈某某补贴款,张某某、陈某某共非法获利74900元,王某甲从中获利73052.2元。
陈某某、张某某将收集的废硫酸贮存在新乡市凤泉区**镇**村王某乙旧纸厂院内,未向环保部门提供备案、未经过环保部门批准、贮存地点无警示标志、无防范措施、无应急预案、罐体从未检修保养,长期搁置至今,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威胁。
经检测,**镇**村王某乙旧纸厂院内铁罐内贮存的废硫酸PH值均低于2, 2019年3月,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镇**村王某乙旧纸厂院内的废硫酸液体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废酸液具有腐蚀性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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