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林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路**号**宿舍,现住地湖南省常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武某某酒后在本市德山经济开发区**路口搭乘被害人刘某某的三轮车至本市德山经济开发区**小区。两人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武某某挥拳打向刘某某的面部,造成刘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武某某主动到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120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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