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9日16时左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民警接到110指派称巴彦镇**村村委会有人打架。到达现场了解是**村村民武某某和刘某某发生打架,致使刘某某右尺骨远端骨折。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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