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涉案故意伤害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0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9日16时左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民警接到110指派称巴彦镇**村村委会有人打架。到达现场了解是**村村民武某某和刘某某发生打架,致使刘某某右尺骨远端骨折。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