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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滥伐林木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作为林木的所有者,对林木负有管理和保管义务,其在明知惠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树的情况下,分别于2018年12月份、2019年3月份,将自己位于达拉特旗白泥井镇王正壕收费站东侧192株杨树卖给康某某、惠某某无证砍伐。经鉴定,康某某、惠某某砍伐树种为杨树,林种为防护林,乔木林地,两次滥伐林木蓄积量共计为24.97795立方米。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恢复植被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随本案另一被告人一并移送起诉到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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