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29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9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区**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公寓**座**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19日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店,多次盗窃店内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10.79元。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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