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67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镇**路**号,现住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广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于2019年1月1日至1月2日间,在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广场**号楼**单元**室,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被害单位**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中心**座**层)价值人民币7550元的优惠券,并用于在该公司购物网站上购买服装。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笔记本电脑1台、服装26件、女士包4个移送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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