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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1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村804公交车站附近拾得姜某某遗落的手机后,操作该手机窃取对方支付宝账户内共计人民币5000元。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一出租房内被通州分局胡各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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