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垦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地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挖掘机至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东牧畜禽养殖有限公司门口处,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于车辆上的破碎锤盗走。经垦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破碎锤于2019年3月18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88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垦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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