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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新乡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早上,武某某在本区大碶街道前宋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周某某在座位上睡着之际,窃得其放于身边的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75元)。

案发后,该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

其次,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退赔积极,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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