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早上,武某某在本区大碶街道前宋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周某某在座位上睡着之际,窃得其放于身边的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75元)。
案发后,该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
其次,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退赔积极,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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