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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Z105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52********,汉族,本市人,文盲,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到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翰林茗苑小区北门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的“**超市”内,将一袋挂面盗走。

2.2019年12月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到“**超市”将一包紫菜、一盒糖果和一袋鸡精盗走。

3.2019年12月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到“**超市”盗窃一包紫菜和一包小零食(京果),准备离开超市时被发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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