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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等三人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4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社**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武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9月6日至10月4日、2020年11月19日至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8月23日至9月6日、2020年11月5日至11月19日、2021年1月21日至2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至3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武某某、杨某某在明知鄂尔多斯市**甲小区项目的30套房产已被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为相关业主办理了上述房产中的17套房产的网签手续,影响了法院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2021年1月,涉案公司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将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号**乙小区**号楼**号商业房一套以及**乙小区地下二层58个车位提供给五原县人民法院作为担保,上述房产和车位现已被五原县人民法院查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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