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银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58********,汉族,大学文化,大学退休教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路**院**单元**号,现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莫积奎,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青青,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于2012年5月,经“江某某”(行业名,未到案)的发展, 在北海市银海区辖区缴纳人民币69800元加入所谓“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成为“江某某”传销体系伞下成员,并积极发展下线进行牟利。武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问接发展了封某某、石某某(均已判刑)等多人加入传销,成为其传销体系伞下人员。至案发时,武某某发展的传销下线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超过三级,属于传销组织A级老总级别。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退出非法所得赃款,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已扣押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非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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