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向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81********,汉族,大学文化,佳木斯市**校摔跤项目教练员,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小镇**栋**单元**室。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介绍邹某甲、邹某乙、牟某某分别以10,000元,8,000元,8,000元的价格通过赵某某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2020年全国体育单招文化课试题答案。武某某从3人处收到人民币26,000元人民币,后通过微信转账向赵某某转账28,000元人民币。
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刘某某的供述证实武某某是通过赵某某得知有2020年全国体育单招文化课试题答案,武某某与刘某某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微信转账记录、邹某甲、邹某乙、牟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武某某从邹某甲、邹某乙、牟某某处收到共计26000元人民币,转给赵某某28,000元人民币,未实际从中牟利。武某某的供述证实其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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