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武安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邵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在顺义区**镇**村一养殖地,从事工业氧气等气体灌装、买卖活动,武某某为邵某某经营活动灌气和看守库房,期间经营数额为人民币30余万元。
2020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被查获,民警在顺义区**镇**村院内(邵某某非法经营的地点)起获小金属罐301个、大金属罐1个、充装设备1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照片制作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江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供述:同案犯邵某某、赵某某的供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分析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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