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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27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等**项目业主31人违法集体进京非法上访,经政府的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强行登记,严重扰乱该单位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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