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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武某某通过探探软件认识到被害人耿某某,并互加微信。武某某在与被害人交谈中,冒充女性,并在微信朋友圈上传其伪造的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资条,冒充车管所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信任,为被害人耿某某代为处理车辆违章、代缴车辆保险及检车业务。2020年8月10日,武某某收取耿某某代缴保险、检车、处理违章费用共7130元,后安排耿某某的车辆上线检测,后未能给耿某某代办车辆保险及处理车辆违章。当被害人提出不办理业务要求退款时,武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案发后,武某某退还被害人耿某某713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其主动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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