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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诈骗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街,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7年8月1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7年9月15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2019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认定案件事实:

2011年左右,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发现韦某某(已判刑)利用“规划许可证”通过李某某(已判刑)为老百姓违建房屋办理房照从中获得非法利益。武某某找到韦某某,称其亲属和同学有两处违建房屋要办理房照,于是韦某某给了武某某两本空白的规划许可证使用。另外据李某某供述,他为武某某联系老百姓的违建房有七处左右,武某某都是亲自验房,并且每户通过李某某获得老百姓办房照钱款两万至三万不等。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表示其在韦某某实施犯罪过程中,平时给韦某某跑跑腿,让房屋测绘队加快测绘效率,帮助韦某某、李某某办理测绘6、7次,本人没有给韦某某联系办房照事项,每次收取韦某某给付的几百元买烟酒零用钱。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诈骗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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