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136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大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彩虹岛网络游戏的家族群、QQ群内发布销售游戏装备的虚假信息,通过添加意图购买装备的被害人为QQ好友,收取钱款后将被害人拉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4615元,被害人胡某某1300元,被害人吴某甲88元,共计骗取6003元。

2019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吴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