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住山西省平遥县**街**排**号。2018年10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通过陌陌认识被害人张某某,武某某谎称自己未婚,在平遥县城繁华地段有底商门面,有奥迪A6L轿车,在太原市恒大华府拥有高档住宅,还在多家公司投资,父亲做药材生意等信息,给张某某制造其家境富裕的假象。并称想与张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结婚,以此骗取张某某信任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武某某以自己投资放款等名义让张某某贷款,并在阳泉市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地向张某某索要现金、要求张某某通过第三方转账等方式获得所贷钱款,以给张某某处理透支销卡名义在阳泉市北国商城门口让张某某将信用卡交给其使用,后以自己投资放款等名义让张某某将信用卡提额后,使用张某某的信用卡陆续大额刷卡套现,总计骗取张某某35万元。事实上武某某已婚,之前所述经济条件均为虚构,以虚构身份获得张某某信任,使用张某某信用卡多次大额透支套现,让张某某多次贷款获得钱款,所得钱款均用于自己挥霍消费。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诈骗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