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路**号,现住甘肃省张掖市**庙**号**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河北省唐山北站北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2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因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交办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7月23日、自2020年9月3日至11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4日至9月7日)。
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4年7月,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张掖市山丹县境内以每克6元的价格,向制毒、贩毒人员丁某某(因犯制造、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3日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贩卖鸦片浆3000克,武某某获得人民币1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武某某和丁某某对贩卖的毒品数量及毒资数额的供述存在较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二是涉案毒品未能查扣,无鉴定意见,无毒品称量笔录。因此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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