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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文水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9年10月23日主动投案,同日经应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从一河南口音的男子手中低价购进200箱红盖汾酒、20箱黄盖汾酒、30箱十年汾酒,之后将上述汾酒分三次销售给段某甲、段某乙。其中红盖汾酒每箱140元,黄盖汾酒每箱150元,十年汾酒每箱170元,上述汾酒共计35540元,加上每件10元运费,共计38000元。

经审查认定,已销售假冒汾酒金额没有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标准。

本院认为,武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之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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