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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6********,满族,初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苏木**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巴林右旗林业和草原局向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提供国家森林督查全旗范围内改变林地用途线索,其中位于巴林右旗**苏木**村的图斑号为160号林地内有人种植农作物面积较大,要求查处,经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初查,巴林右旗**苏木**村图斑号为160号林地内种植的农作物为花生,经初步测量巴林右旗**苏木**村图斑号为160号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花生的面积为44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因本案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作出程序不合法,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行为造成林地大量破坏。本院认为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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