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9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报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19年5月17日退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再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于同年7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应聘进入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部负责人,负责对“**”APP进行运用和维护,伙同陈某某等人参与“**”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主观明知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提供帮助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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