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武**,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渭南市临渭区天天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1年1月28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已起诉)。该合作社自2012年至2015年11月期间,未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渭南监管分局审批,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该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为30,768,861.00元,其中被不起诉人武**系**村站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1,000.00元,案发后已全部兑付完毕。
本院认为,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较少,已全部兑付,依法可认定情节轻微,同时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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