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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8196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社。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甘肃省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甲私藏火药枪两支,被漳县公安局殪虎桥派出所予以收缴,疑似猎枪两支分别编号为JC1和JC2,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JC1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JC2机件损坏,枪栓缺失,击发机构无法正常联动击发,无法完成击发动作,无法认定其为枪支。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枪支系被公安民警在武某甲父亲武某乙的院子中房屋内墙体顶端找到,武某甲称枪支系其父亲武某乙所有,当时办理了持枪证,其和父亲武某乙早年分家另过,自己不知道武某乙后来将枪支如何处理或者放置于何处,自己也没有使用过该枪支,本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重点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及在枪支上提取指纹并和武某甲的指纹进行比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时,未能提供能够证明武某甲私藏枪支或者曾经使用枪支的证人证言,补充侦查报告书载明涉案枪支已上缴至定西市公安局统一销毁,客观上已无法提取枪支上的指纹与武某甲的指纹进行比对鉴定,且武某乙已于2015年去世,武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不清。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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