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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非法捕捞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开源委**组**路,现住长春市绿园区丰和西郡小区24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武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至7月25日期间,张某某(已起诉)与辛某某、冯某某等人(均未到案)经预谋,明知在禁渔期内,组织他人在禁渔区利用胶皮船和自制捕捞网在德惠市菜园子镇田家渡口附近捕捞水产品并出售。经查,张某某组织武某某、于海龙(因本案不起诉)、毛某某(因本案不起诉)与高某某(未到案)捕捞田螺共计15793斤,张某某给付武某某等四人捕捞费共计人民币4738元(每人得款人民币1184.5元)。2020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184.5元上交至我院指定账户内。

本院认为,武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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