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2时-23时,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使用电鱼的禁用方法,在低庄镇低庄村“松树街背后”的农田及旁边的沟渠内,非法捕捞泥鳅、黄鳝共计0.98kg;同时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还在“松树街背后”农田内的禁猎区,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用方法猎捕黑斑蛙9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机设备、强光灯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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