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3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户籍地:山西省襄汾县)。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古淑冰,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下午13时04分许,牛某某在阳泉市第一中学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时,通过私自带入考场的手机,将试题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武某某接收到试题后作答并将答案通过微信发送给牛某某。
在案证据中,武某某的讯问笔录等材料可以证实武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可以证实武某某归案系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牛某某的供述、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可以证实武某某的作案经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可以证实武某某无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武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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