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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公开版)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7********,汉族,本科文化,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村**组**号,现住贵州省修文县**镇扎佐物流商贸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5****号小型轿车由修文县扎佐镇街上往该镇物流园方向行驶,行驶至包南线2270公里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后将其带到修文县百信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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