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曾用名武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胜利路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23时45分,武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B****的小型轿车,行至林园路林园南街100米处被交警查扣,随后医务人员提取武某甲静脉血液样本两份。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武某甲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0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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