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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男,出生于196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娄烦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娄烦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20日我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山西**科技有限公司承揽了娄烦县**乡**村安装太阳能路灯的工程,并与**村签订两份太阳能采购合同,规定工程完工后付款。2019年9月初,工程全部完工后,山西**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雷某某将两张发票(一张37800元、一张88000元)交给**村村委会主任武某乙,让其付工程款。武某甲系**村监督委员会主任,财务报销单需武某甲签名后方可生效。37800元的发票正常给付,剩余的88000元路灯工程款拖欠未付。2009年10月11日,雷某某又给武某乙打电话催要工程款,武某乙说村委会的武某甲不给签字就付不了款。雷某某又联系武某甲。武某甲称路灯价格与村会议记录不符,不给签字,后雷某某一直与武某甲沟通,雷某某将此事汇报给其上级李某某,李某某安排雷某某给武某甲钱,后雷某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武某甲4000元人民币。武某甲将自己向山西**科技有限公司要4000元的事告知武某丙、武某丁、马某某。2019年11月6日李某某报案至娄烦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甲向山西**科技公司硬要4000元,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向侦查机关退回赃款。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向本院递交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甲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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