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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曾用名武某乙,绰号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镇**小区**期**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年12月4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在陕西省新周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2013年4月13日晚22时许,犯罪嫌疑人武某甲与朋友何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等人在山阳县城南宫KTV饮酒后,到山阳县城西关春华秋实游戏厅耍酒疯,武某甲无故踢打游戏厅门口游戏机,工作人员丁某某发现后目前阻止,被武某甲用拳头在面部打了一拳,何某某用脚在丁某某腿上踢了一脚,丁某某跑到门外躲避。工作人员吴某某从游戏厅二楼下到一楼后,武某甲喊叫打吴某某,武某甲把吴某某踢了一脚后被游戏厅经理陈某甲一抱住,何某某又在吴某某腹部踢了脚,吴某某就跑向吧台躲避,何某某、赵某某、张某甲三人追赶吴某某,吴某某从吧台往二楼跑时赵某某踢了一脚,后跑到二楼躲在屋内,何某某等三人撵到二楼后,何某某喊叫让二楼打游戏的10余人不要耍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吴某某受伤后被山阳县中医院诊断:胸部软组织损伤;丁某某受伤后被山阳县中医院诊断:头部软组织损伤。2020年12月1日,以山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丁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2013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武某甲到山阳县城西关佳丽酒店401房间住宿时,因未续房费导致房卡不能开门。武某甲以此事为由,到酒店前台肆意谩骂酒店前台服务员陈某乙,陈某乙被迫给其免费刷卡后,武某甲为发泄私愤,翻进吧台将陈某乙打伤,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陈某乙被打伤后经山阳县人民医院诊断:1、脑震荡;2、头皮血肿;3、面部皮肤挫伤;4、右前臂皮肤划伤。2019年12月31日,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安部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款的规定: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两起寻衅滋事行为均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本院认为,武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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