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宁县**园**号楼**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服刑。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同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中宁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2年、2013年被不起诉人武某甲及何某甲、何某乙(均另行处理)等人先后在中宁县宁安镇东华村武某乙(已死亡)家中、何某甲家中开设赌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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