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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曾用名武某乙),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6********,汉族,大学本科,曾任浙江**阀门有限公司外贸部经理,家住山西省河津市**镇**村**巷**排**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时任浙江**阀门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外贸部经理,利用其负责**公司与澳大利亚Echuca Valves& ** LTD公司(以下称AD公司) 洽谈阀门销售业务的职务之便,以自己经营的玉环市阿**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阿**公司)的名义与AD公司签订总金额为79680.5美元(实际收到AD公司货款79320.42美元)的销售合同,后另外制作**公司与AD公司的总销售额为71936.5美元的形式发票,交由**公司进行排产、入账、发货。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 AD公司将全部货款支付完毕,其中38812.21美元货款(实际收到38792.21美元)直接支付给**公司,剩余货款33144.29美元(价值人民币22.8万余元)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收取后未支付给**公司而是用于阿**公司经营周转,后于2019年1月自行离职。被不起诉人武某甲在离职后经公司财务催讨,支付17385.28美元给**公司,余款15759.01美元经**公司多次催讨仍未归还。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武某甲在**公司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武某甲亲属向**公司归还上述货款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有如实供述、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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